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1],约86%的妊娠期妇女接受过药物治疗,每位妊娠期妇女平均接受2.9种处方药,其中抗菌药物占40%,这可能与孕产妇抵抗力下降易导致各种感染有关。
由于妊娠期胎儿的代谢和排泄功能不健全,大多数药物可通过胎盘屏障在胎儿体内蓄积,将不可避免地对胎儿造成一定的影响[2]。因此,妊娠期妇女在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时,不仅要考虑妊娠生理变化对药物代谢的影响,更要重视药物对胎儿的致畸性和毒副反应[3]。
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4]
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奎宁、利巴韦林,妊娠期禁用。
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但在有明确应用指征,经权衡利弊,用药时患者的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也可在严密观察下慎用。氨基糖苷类等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3.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生素。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
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
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
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
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
X类:禁用。
妊娠期常用抗菌药物
1.青霉素类(B类)
属于β-内酰胺类抗生素,阻碍细菌细胞壁的合成而杀菌,由于哺乳动物的细胞没有细胞壁,因此对人体的毒性很小,不致胎儿畸形,且对孕产妇肝肾功能影响很小,妊娠期及哺乳期应用安全性高,是孕产妇最常用的一类抗生素[5]。妊娠期妇女可能发生过敏反应外,在妊娠期用药对胎儿影响极小。临床上经常被用于预防或治疗B组链球菌感染以及妊娠期梅毒的治疗。
青霉素类可分为:
(1)主要作用于革兰阳性菌的青霉素,如青霉素G、普鲁卡因青霉素、苄星青霉素、青霉素V。
(2)耐青霉素酶青霉素,如苯唑西林、氯唑西林、氟氯西林等。
(3)广谱青霉素,包括:对部分肠杆菌科细菌有抗菌活性,如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对多数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具抗菌活性,如哌拉西林、阿洛西林、美洛西林。
2.头孢菌素类(B类)
属于β-内酰胺类抗生素,抗菌药的作用机制同青霉素类,也是仅次于青霉素在妊娠期应用最广泛的抗菌药之一,至今未发现有致畸作用。头孢菌素与青霉素有交叉变态反应,使用时应注意。头孢菌素类常用于妊娠期细菌性上呼吸道感染、社区获得性肺炎及尿路感染等的治疗。头孢呋辛和头孢唑林是常用妊娠期围手术期预防用药物。
第一代头孢菌素常用的有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和头孢羟氨苄等。第二代头孢菌素常用的有头孢呋辛、头孢替安、头孢克洛、头孢呋辛酯和头孢丙烯等。第三代头孢菌素常用的有头孢他啶、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哌酮等。第四代头孢菌素常用者为头孢吡肟等。
3.其它β-内酰胺类抗生素
头霉素类品种包括头孢西丁(B类)、头孢美唑(B类)、头孢米诺等。其抗菌谱和抗菌作用与第二代头孢菌素相仿,但对脆弱拟杆菌等厌氧菌抗菌作用较头孢菌素类强。也可用于剖宫产手术前的预防用药。
碳青霉烯类如亚胺培南西司他丁(C类)和美罗培南(B类)、厄他培南(B类);单环类如氨曲南(B类),但无特殊情况不宜首选使用。
其他β-内酰胺酶抑制剂,包括克拉维酸、舒巴坦和他唑巴坦等,也属于FDA分类的B类,这些药物极少单独使用,多与青霉素类或头孢菌素类组成复方制剂,无特殊情况也不宜首选使用。
4.大环内酯类
多数属于FDA药物分类B类,其作用机制为结合50s核糖体,阻碍细菌蛋白质的合成,抑制细菌生长。该类抗生素血药浓度不高,但分布好,利用度高,不致畸,过敏反应少。但妊娠期妇女要避免使用酯化剂型,这种剂型能增加肝毒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升高2-10倍,肌酸激酶(CK)水平升高3倍[6]。
常用药物包括红霉素、阿奇霉素等,适用于对青霉素过敏及衣原体或支原体感染患者[7]。少数属于FDA药物分类C类,如克拉霉素等,应慎用。
5.克林霉素(B类)
克林霉素的作用机制与红霉素相似,也是阻碍细菌蛋白质的合成,属抑菌剂,对革兰阳性球菌和厌氧菌有效,也适用于对青霉素过敏者。对妊娠期妇女、胎儿毒性小,无致畸影响,妊娠期可以使用[8]。
妊娠期和哺乳期慎用
或禁用的抗生素
1.氨基糖苷类
属于FDA药物分类C类或D类,易通过胎盘,其作用机制是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导致细菌死亡,对革兰阴性杆菌有很强的抗菌活性,无致畸作用,主要不良反应是对胎儿听神经的损害和肾功能损害。引起新生儿前庭损害和先天性耳聋的发生率3%-11%。
2.四环素类
多数属于FDA药物分类D类,包括四环素、土霉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等。妊娠早期使用可引起胎儿四肢发育不良或小肢畸形,妊娠中晚期使用可致母体肝肾功能受损伤,胎儿生长受限及胎儿牙釉质发育不良,荧光物质沉积于牙釉及骨质内。
3.喹诺酮类
属于FDA药物分类C类,对骨和软骨有很强的亲和力,可引起动物不可逆关节病,影响胎儿软骨发育。
4.磺胺类
属于FDA药物分类C类,临近分娩时使用为D类。分娩前服用可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后与胆红素竞争血浆蛋白结合部位,使血清游离胆红素升高,导致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溶血性贫血和核黄疽,故妊娠晚期或分娩前禁用。
5.硝基咪唑类
是一类对厌氧菌、原虫、阿米巴和毛滴虫有效的抗生素。动物实验证明,该类药物能使细菌基因突变率增加,有可能致畸和致癌,目前尚未证实对人类有此作用。其中甲硝唑为FDA的B类药。但目前妊娠期使用仍有争议,多数主张在早期妊娠不要轻易使用,在中、晚期妊娠有指征时可使用,但应以局部用药为主。
6.多肽类[9]
万古霉素(口服给药B类;注射给药C类)主要通过抑制细胞壁的形成产生杀菌作用,对胚胎无致畸作用,但万古霉素对母亲有听神经、肾脏毒性,快速滴注容易产生红人综合征,导致大量组胺释放引起早产,临床需权衡利弊决定是否使用。
对妊娠期妇女和胎儿有危害的药物一般是指在正常用量和正常用法下产生的危害,不包括超剂量的应用,因为药物的安全性是建立在一个允许量的基础上的[10]。
一般来说,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的疗效时,选择对围生儿危害较小的那种;能单一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用疗效肯定的药物,避免使用尚未确定对围生儿有影响的新药;应清楚了解用药时的孕周,严格掌握用药剂量及持续时间,注意及时停药。
作者:王雪
所在单位:吉林省妇幼保健院
来源:第一妇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