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引产的胎儿中包括心脏病的胎儿,但并非胎儿患有心脏病就一定要引产。
临床上必须要引产的几类情形包括:孕妇妊娠超过41周仍未临产;母体有严重的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足月胎膜破裂仍未临产;胎儿发育畸形或有宫内生存障碍;胎死腹中;等等。其中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发育畸形的一种类型,但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治疗的可能,并非一定需要引产。胎儿有心脏病一般称之为先天性心脏病,轻重程度各不相同。
- 如果是心室间隔缺损、心室或心房增大、右位心、右位主动脉弓等常见的症状,在孕期内存在愈合或者恢复的可能性,一般在怀孕28周左右就可以自行恢复。即使在孕28周之前没有恢复,但在胎儿生下来后到5岁之前仍然有长好的可能性,而且到了一定年龄也可以接受后续的治疗,很多情况下能够治愈,不影响正常生活。这种情形建议继续妊娠,不必引产。
- 如果是完全性心内膜垫缺损(B型、C型)、单心室、肺动脉闭锁、主动脉弓离断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比如法洛氏四联症等疾病,自愈率和治愈率较低,即使生下来也会对孩子健康造成终身影响,对家庭造成痛苦,建议及早进行引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