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报告能作为继承遗产的“通行证”吗?
中基医学亲子鉴定中心 2025-12-13 11:40:19
叔叔在哥哥去世后,私自保留哥哥的毛发样本,坚持要求侄子通过亲子鉴定确认父子关系后才能继承遗产。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指出叔叔既没有提出亲子鉴定的合法资格,其行为也侵犯了侄子的隐私权和身份权。
谁有权要求做亲子鉴定?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并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或者成年子女本人,才有权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在叔叔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法院明确表示,李某的弟弟李某某没有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的合法主体资格。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对孩子的继承权设置任何条件,更没有委托弟弟进行亲子鉴定。
李某某擅自使用已故哥哥的毛发样本要求侄子进行鉴定,侵害了小李的隐私权及身份权。这一判决强调了 “继承权作为身份权,其基础在于身份关系,而非血缘关系” 的法律逻辑。
亲子鉴定报告的角色
在继承案件中,亲子鉴定报告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继承权,而是作为证据链中的一环。
一起上海的案件中,丈夫声称妻子通过特需试管生育了一个孩子,并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但该报告只能证明他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无法证明孩子与被继承人林楠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认定,林楠与这个孩子之间既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最终判决孩子没有继承权。
这表明,亲子鉴定报告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共同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才能在继承权确认中发挥作用。
继承权的多维基础
我国的继承制度中,继承权的确立并不单纯依赖于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法律认可的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类。
自然血亲指基于出生形成的血缘关系;拟制血亲则指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赋予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继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特别是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可以与继父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但通过法律程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同样享有继承权。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法律对多元家庭形式和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可与保护。
特殊情况的认定
在被继承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确认亲子关系需要特殊的技术手段和法律程序。
当需要证明亲子关系但父亲已故时,可以采用父亲的其他近亲属(如父亲的其他亲生子女、亲兄弟等)来做亲子鉴定,但这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给出相应证明。
在一起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案件中,当事人提交了载明“次子”身份的户口登记、被继承人生前承认父子关系的诉讼笔录及公证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
户籍档案、生前陈述、公证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这再次表明,DNA鉴定并非确认亲子关系的单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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